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