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参加的西安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职工医疗【一年期】互助保障计划书”于2010年3月24日开始理赔,根据其第十六条规定: “被保障人应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被保障人医疗费结算单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本会提出申请。”请我院符合理赔条件的参保职工尽快到院工会办理理赔手续,以免错过理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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