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3-02-11浏览:

(一)由于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赔偿而给医院带来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包括一次性赔偿、后续治疗费、法律诉讼费、律师聘请费、材料复印费、以及其他费用。责任人和责任科室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如下:

承担比例

金额范围(元)

个人承担

%

科室承担

%

医院承担

%

10000以下

30

20

50

10000-20000

25

15

60

20000以上

20

10

70

(二)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及情节,给予各级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延迟当事人职称晋升举荐2-5年,在1-2年内不晋升工资。情节严重,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停止其职业活动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

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损失的科室在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召开全科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工作责任心和劳动纪律,强化诊疗规范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

(五)以上责任追究、处理由医务科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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