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发布日期:2013-02-18浏览:

补助范围:

凡2012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参保职工门诊施治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放化疗,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部分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可再次享受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40%。

携带资料:

以上特殊病二次报销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医院门诊:

1.《门诊特殊病补助结算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发票(加盖医院财务章);

3.医保病历本首页及记录页复印件;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单位帐户信息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药店购药:

1.《门诊特殊病补助结算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发票(需填写药品名称、数量、单价,并加盖药店财务章);

3.医保病历本首页及记录页复印件;

4.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5.单位帐户信息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非西安市门诊治疗,须携带资料:

1.《门诊特殊病补助结算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检查、治疗、病重费用报销单》(医管科报销后回执单据);

3.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4.单位帐户信息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医保本记录页无本次治疗记录者,需在医院做完记录后前来报销。

报销方式及流程:

单位医保经办人统一收集相关资料→报送至参保地所在医疗经办机构的人保健康联合办公结算窗口,并填写《西安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补助申请表》→由人保健康联合办公结算窗口进行审核结算,打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给付凭证,并将补助费用通过转账方式转入参保职工单位账户。

报送时限:

2013年2月16日至4月15日集中接收门诊报销资料,每周一至周四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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