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起我院与省直医保签订了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协议。其相关规定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1.原发性高血压病,2.冠壮动脉硬化性心脏病,3.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4脑栓塞后遗症,5.脑出血后遗症,6.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7.风心病,8.糖尿病,9.肝硬化(失代偿期),10.慢性阻塞性肺病,11.精神分裂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帕金森病,14.恶性肿瘤。
(二)省直机关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病种:1.慢性肾小球肾炎,2.慢性肝炎(活动性),3.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4.类风湿性关节炎,5原发性心肌病,6.癫痫,7.慢性肺源性心脏病,8.慢性支气管炎,9.胃十二指肠溃疡(伴有并发症)。
省医保慢性病患者在我院门诊就诊时应出示慢性病病历及医疗保险证,开出治疗慢性病药品处方后,须经医保办审批,交费时,药品统筹部分(70%)由慢性病医疗卡支付,个人负担部分(30%)由普通医疗卡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