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用(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在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下,主要采取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考核时,应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和被考核人员的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考核重点,细化考核内容。
对领导职务的人员,在德、能、勤、绩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人员,应侧重考核其政治素质、思想品德、政策水平、民主作风以及下属积极性发挥情况等;对担任副职的人员,除考核其分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外,应侧重考核与班子成员的团结协作、对正职的参谋助手作用、组织观念等情况。
对非领导职务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应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制定“德、能、勤、绩”的具体考核要素。
第六条 考核标准应以个人聘任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鲜明可比性的不同岗位人员的考核要素和标准。对单位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标准应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1、职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能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职业道德,比较熟悉业务,工作一般,能够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2、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医疗、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较好,业务比较熟练,具有本岗位所需的基本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履行岗位主要职责,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无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3、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比较熟悉业务,工作比较积极,无重大责任事故,注意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主要职责,完成主要工作任务。
不合格: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八条 不合格等次的确定,除按照第七条的标准掌握外,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完成当年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
(二)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三)不遵守组织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四)因工作需要调动,本人不服从分配15天不到岗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上等次的。
第九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人数的13%,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群体与个体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应尽量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由卫生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一般随时进行,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做好明确的记录。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落聘、待聘、缓聘人员,不予考核。
(二)新聘(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其转正、定职、定级的依据。
(三)对新调任(入)人员或军队转业干部(或复员退伍志愿兵、义务兵)的考核,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时,参照调动或转业鉴定,如无问题者,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四)对挂职锻炼和开展专项工作的人员,由服务单位提供情况,本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对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学习单位提供其学习培训的情况,本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对个人申请,单位同意离职脱产学习培训的人员,超过6个月的,不予考核。
(六)对被停职检查或正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待做出结论后,再考虑是否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
(七)全年病假6个月以上,事假3个月以上,或病、事假累计5个月以上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八)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应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九)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缓刑的、被判处管制、拘役仍保留公职的、被免予刑事处分的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考核。
(十)停薪留职及提前离岗的人员不予考核。
(十一)考核年度内,已到龄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或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除组织批准留任外),可不再参加年度考核。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其所在单位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其它错误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