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6-04浏览:

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做如下规定,请各科室严格遵守:

一、严禁功能科、检验科等科室医务人员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学活动。

二、严禁功能科、检验科等科室的医务人员向患者、患者家属及相关人员透漏关于胎儿性别的信息。

三、对孕妇进行B超诊断要详细登记孕妇的个人信息,且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师在场。

四、患者、患者家属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追问关于胎儿性别的信息。

五、严禁妇产科从事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终止妊娠必须要有医疗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并详细登记备案。

六、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科室和个人,医院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停止执业活动3—6月,直至开除等处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现上述非法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举报,医院将为举报人保密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医院举报电话:(029)82322437、(029)82322217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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