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局关于下发西安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西铁险函〔2012〕851号)文件内容摘录:
第三章 自付医疗费补助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均属自付医疗费补助范围。
第十五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就医购药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凡通过西安铁路局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结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西安铁路局定点医疗机构外就医购药费用,且通过所在单位医保员在西安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审核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将一并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就医购药累计个人现金自付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现金自付和大额补充保险个人现金自付部分,不含个人自费和定点零售药店现金消费部分)超出1000元以上金额,按以下比例实行分段补助:
(一)自付医疗费累计1000—10000元(含10000元),年底自付医疗费补助80%。
(二)自付医疗费累计10000元以上部分,年度自付医疗费补助95%。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自付医疗费补助不限制支付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个人自费医疗费补助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均属自费医疗费补助范围。
第十八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就医所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凡通过西安铁路局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系统结算和报销后,个人医疗必需的现金支付的自费费用(限于药品、检查、治疗费、血费、体内材料),将一并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职工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自费费用,累计超出3000元以上金额,按以下比例实行分段补助:
(一)自费医疗费累计3000—10000元(含10000元),年度自费医疗费补助30%;
(二)自费医疗费累计10000元以上部分,年度自费医疗费补助50%;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自费医疗费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8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西安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