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保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07-04-18浏览: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OO7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项目如下:

一、大额医疗补助最高赔付标准调整为25万元(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和大额医疗补助赔付两项之和的最高支付限额,不含个人支付部分)。

二、增加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器官移植术后用药及门诊特检特治项目:

1、髌骨骨折、锁骨骨折、窝囊肿、扭转痉挛、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列入住院病种目录。

2、造血干细胞、心脏、肝、肺、胰腺等移植手术后,门诊服用的抗排斥药,参照肾移植术后门诊服用抗排斥药政策,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3、将宫腔镜检查列入门诊特检特治项目。

三、2007年度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慢性病病种范围、补助起付线维持2006年标准不变;补助比例调整为70%;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补助最高限额标准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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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名称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疾病名称

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元)

冠心病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