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第九医院关于印发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西安市第九医院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职代会讨论并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西安市第九医院岗位聘用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市办发[2007]34号)和西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人发[2007]102号)、《西安市卫生局转发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市卫生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的复函的通知》(市卫发〔2009〕51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我院人事管理体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人才质量。岗位聘用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编制框架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实施范围
全院在册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聘用条件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我院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主要是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如下: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2.具有卫生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能全面熟练的履行本岗位职责,积极高效开展工作。
3.具有本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任职期内每年年度考核档次为合格及以上。
6.无本办法第七条“岗位聘用日常管理”第十款之规定的情形。
(二)管理岗位任职条件
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2.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知识和经验。
4.具备相关资质.
竞聘各级管理岗位任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五—六级职员岗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确定其任职条件及任命。
(2)七级职员岗位需在八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3)八级职员岗位需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4)九级职员岗位需在十级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5)工人聘到职员岗位,最低学历应为大专,在职员岗位工作满一年,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在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评聘条件改变时,有关任职条件将随之修改;
2.实行职(执)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相应的职(执)业资格;
3.医学专业人员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别的划分、任职参照卫生技术专业条件。
由各档次最低级技术等级向高一级晋级,按规定属下乡支农岗位的,下乡支农为必备条件,具体规定按陕人社发〔2009〕167、168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在聘任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正高级二级条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正高级三级条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在四级岗位工作满三年, 在四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两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3)正高级四级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于副高级岗位满七年,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两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1)高级五级岗位: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于六级岗位满四年,在六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2)高级六级岗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受聘于七级岗位满三年,在七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被评过一次优秀。
(3)高级七级岗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受聘于中级岗位满七年,在中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两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3.中级专业技术岗位:
(1)中级八级岗位:中专及以上学历,受聘在九级岗位工作满四年,在九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2)中级九级岗位:中专及以上学历,受聘在十级岗位工作满三年,在十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其它年度为合格。
(3)中级十级岗位: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初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在初级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4.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1)初级十一级岗位(助理级):中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在十二级岗位工作满两年。
(2)初级十二级岗位(助理级):中专及以上学历,新聘任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须在十三级岗位工作满两年;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3)初级十三级岗位(士、员级): 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4)工人聘到技术岗位,按市卫发〔2005〕424号文件规定应取得助理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
1.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已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已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新聘工勤技能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5.普通工勤技能岗位,见习或试用期满,即可担任本级岗位。
四、调控办法
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在聘用时如出现相同条件竞聘同一岗位时,应按下列条件评聘:
(一)现任科主任、护士长,学科带头人优先;
(二)临床、医技一线者优先;
(三)上述(一)、(二)条件相同者,任现职年限长者优先;
(四)上述(一)、(二)、(三)条件相同者,工龄长者优先;
(五)上述(一)、(二)、(三)、(四)条件相同者,以学历高者优先(学历先后顺序:国家统招、成人自考、函授、网络教育、党校);
(六)上述(一)、(二)、(三)、(四)、(五)条件相同者,以当年获得奖项级别名次排列优先顺序(奖项先后顺序: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国家、省、市科研成果奖;国家、省、市、局、院批准的科研立项;获国家、省市级劳模者;医院年终考核优秀者)。
(七)对确有真才实学、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和除上述条件外的人员需要破格聘用的,由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五、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等有关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可按公布的岗位职数、条件要求,提交竞聘相应岗位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填报岗位竞聘申报表,交人事科报名。
(三)资质审查:人事科按照规定的条件对各个竞聘人员岗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毕业证原件、任职资格证、聘任书科研获奖情况等。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四)竞聘七级职员(科主任)、八级职员(副主任)的人员以及工人竞聘职员岗位的人员,由院组织考察,提出考察意见和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组织考察符合条件者,经院领导会议研究,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五)医院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方案批复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下,确定聘用人选,经市卫生局审核,报市人事局审定后,由医院聘用。
(六)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期限
聘用期限:受聘人员聘期为三年。聘期内到达退休年龄的,聘期自然终止。
七、岗位聘用的日常管理
(一)岗位聘用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聘用的原则、程序、条件等,按本文执行。
(二)按照“以编定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三)根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有空缺岗位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聘期内调整岗位的,应及时变更合同条款。
(四)提前离岗人员,仍执行原待遇。
(五)对于长期有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人员,不参加岗位竞聘,仍执行原